遭受野生动物伤害可申请政府补偿
《黑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》印发
日前,《黑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》发布并施行。根据《办法》,黑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员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,支付医疗救治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,最高额为上年度全省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;造成人员死亡的,支付死亡补偿金以及丧葬费,总额为上年度全省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。此外,因遭受野生动物伤害,造成人员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,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,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,可以依法向乡(镇)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救助。
根据《办法》,本省行政区域内,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受害人有权依照本办法申请政府补偿: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;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损毁的;在依法划定的区域内放牧或圈养的牲畜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;县级以上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造成人身、财产损害的其他情形。
根据《办法》,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政府不予补偿:主动攻击和故意伤害野生动物或者挑逗野生动物,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;进行非法狩猎或者非法采摘活动的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;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以外种植的农作物、经济林木造成损失的;进入依法确定的禁牧区域放牧的;未经许可进入各类自然保护地或不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的人员,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;县级以上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。
《办法》对补偿金额进行明确:造成人员身体伤害未丧失劳动能力的,支付医疗救治费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,最高额为上年度全省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倍。造成人员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,支付医疗救治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,最高额为上年度全省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。造成农作物、经济林木损失的,损失部分按上年度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的50%给予补偿。造成家禽家畜受伤的,按该家禽家畜市场价值的30%给予补偿;造成家禽家畜死亡的,按该家禽家畜市场价值的50%给予补偿。
《办法》明确,申请人弄虚作假、骗取补偿费的,由作出补偿决定的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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